关于“逻辑”的唯名论与唯实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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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本质上的是一种普遍语(句)法。所谓普遍语法是相对于特殊语法而言的。特殊语法,例如:汉语语法,英语语法,日本语语法,法语语法,俄语语法,梵语语法……等等。
任何语言不遵守语法,即无法正确、恰当、可确定地表述语言信息。特殊语法本质上是约定俗成的人工创造物。各种语法之间没有、也不必有共通的规则或规范。重要的只是使用各种特殊语言的人,必须要对同样使用这种特殊语言的人遵守这种语言的约定规则。
但是逻辑则不同。逻辑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约束人类语言的规则和规范。但是,这种规则具有超越语言分类的普遍共通性和有效性。讲英语的人不必遵守讲汉语的规则。但无论讲英语或讲汉语,或讲其他任何语,却都必须遵守共同逻辑的规则和规范。
由此就有一个问题,即逻辑规则从何而来。围绕这个问题,自古以来就有两种答案。一种答案是:如同特殊语言和语法规则一样,来自人的主观约定。另一种答案是:逻辑规则与特殊语法规则不同,具有本体论的内在基础,具有客观的来源。前者,即诡辩派到唯名论和罗素的逻辑斯蒂。后者,源于赫拉克利特的“逻格斯”理论,为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唯实论和黑格尔所发展。
狭义的“逻辑学”,其内容是研究有效推理的规则( W.Kneale,M · Kneale,THE DEVELOPMENT OF LOGIC,ox ford1962 )。但是,黑格尔的《逻辑学》却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
黑格尔哲学的代表著作,是两部《逻辑学》——即“大逻辑”( WISSENSCHAFT DER LOGIK )与“小逻辑”( DIE LOGIK )。
从内容来看,这两部著作的讨论对象,实际上主要是属于传统哲学中的本体论和认识论范畴。而关于逻辑学,除两书第三部分《概念论》中的“主观性”一篇以外,基本上涉及不多。
在黑格尔看来,逻辑是普遍语法。在逻辑学的第三部分,黑格尔将“实践”的概念引入逻辑理性,实际上这种逻辑已远远超越狭义的概念思维,而涉及了现代认识理论中常常论及的“智能”理性的概念,使逻辑成为一种可学习和不断求索、操作、纠错的搜索式、产生式的智能操作系统。
正因为如此,它们常常不被主流逻辑学家承认为“逻辑学”。例如罗素曾说:“逻辑照黑格尔的理解,他明确地说和形而上学是一回事;那是一种跟普通所说的逻辑完全不同的东西。” ( 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第 278 页。〖ZW)〗
但既然如此,黑格尔为什么要把这两部与传统逻辑概念基本无关的著作命名为《逻辑学》?这究竟是由于他的谬误,还是由于某种更深刻的原因呢?
不仅如此,阅读过黑格尔《逻辑学》的人还会知道,在黑格尔的这部哲学名著中,不仅创造了许多新概念,而且对许多旧的哲学概念,注入了新的涵义。例如对“辩证法”和“形而上学”这两个概念,就是这样。从这部著作的许多论述看,他所说的辩证法,有时所指的其实是逻辑。那么,这两个概念是否毫无差别?
在黑格尔看法,辩证法实际是一种归谬论辩法。
不断进展的归谬论辩,这也是历史本身的逻辑方法,是进化选择的普遍逻辑。
在本文中,拟对上述问题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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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一词,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具有两种涵义:( 1 )本体的涵义:辩证法(即客观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历史辩证法)——被认为是客观世界存在、发展、变化的普遍规律;( 2 )认识论的涵义:辩证法(即主观辩证法、思维辩证法、概念辩证法以及辩证逻辑)——被认为是人类认识、思维、概念的发展规律。 (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商务印书馆 1983 年版,第 199 页。 )
但是从哲学史上看,辩证法这个辞的古典涵义与其上述涵义,是非常不同的。
辩证法一词,语源出于古希腊语的 Dialectic ,其语义是辩论、对话。
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将辩证法看作一种分类、分析、划分的方法。这种分类是通过对治式的辩证过程达到的。
分析,即分类,概念划分的方法,概念的特殊化和定义。
柏拉图称理念是事物的原理,并把它分为属和种。种是在对属进行划分时产生的。为了认识种和属,他也把这种方法称为辩证法。这里包括两个环节:
( 1 )上升法,即通过镅定或假说上升到理念或原理,也就是多中求一,求一般,从而使灵魂得以认识理念;
( 2 )下降法,即由原理下降,由属降到种或划属为种。前者类似苏格拉底的归纳法,后者实际是演绎。这是亚里士多德三段率的萌芽。
柏拉图把论证法看作划分是与非是的二分法。
柏拉图在《智者篇》中说明辩证的知识的时候,就认为辩证的知识不允许认为这同一个思想是另一个,而另一个是这同一个。这可以看作是不矛盾律的初步表述。当然在柏拉图那里,它并不单纯是逻辑的,而且也是本体论的。他在《爱弗奇顿》这篇对话中说,同一个东西不可能既是又不是同一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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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的逻辑体系是来自柏拉图的,黑格尔认为,柏拉图的辩证法是概念运动的辩证法,是逻辑理念的运动。他认为在柏拉图的《巴门尼德篇》中包含着真正辩证法的详细发挥,这里考察了有和无、一和多、动和静等等的纯概念的辩证法。
统一的理念与从属于它的系列概念组成一个类集。
“不论它自身或就它与别的理念的关系而言,——总之,一切理念既存在又不存在,既表现又不表现”。
所有柏拉图使用“论辩术”这个词的地方一个共同的特征似乎是指一种包含有寻找定义的哲学研究的共同方法,这是柏拉图在开始著书立说时所承认的。到了中期,它是一种与神秘的肯定结果结合在一起的假设性的反驳方法,而在后期,它就是划分和组合的方法。
柏拉图认为辩证法的任务是探讨范型(概念)之间的关系。
综合,即对不同类的合并,由特殊到一般。
留待亚里士多德所做的,就是把“辩证法”这个词的意义加以推广或减弱。
对他来说,“论辩术”这个词是一种从不明显的前提进行论证的科学的名称。
柏拉图对形式逻辑的贡献并不限于他试图详尽论述论辩的方法。我们发现他时时在对话的过程中说明逻辑的原则。
柏拉图以这种方式附带地阐明了许多逻辑原则。一个有名的例子是矛盾律。
纪元前五世纪是希腊奴隶主民主主义的繁荣时期。在奴隶主民主主义制度下,较多的自由民获得了参加政治和文化活动的机会。这时,是否能对政治生活发生影响,已经不取决于出身是否显贵,而是常常取决于在公众会议上或法庭上是否善于辞令,能否发表有说服力的演说。另一方面,由于青年渴望学习、获得各种知识,于是在古希腊的雅典就出现了一批收费的所谓智慧的教师。他们自称为智者,以自己的知识教授青年。这些人精通哲理、修辞、演说术和辩论术。
为了教人在辩论中制敌取胜,把一个假理、歪理能够说得和真的一样。于是这些人便获得了一个不好的名声,智者也就变成一个坏字皮肤 -- 诡辩了。由于诡辩家专事混淆是非、颠倒黑白,遭到人们的反对,于是就迫使人们去研究发现和确立正确思维论辩所必须遵守的准则。这样使得研究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成为必要,从亚里士多德的《辩谬篇》中对各种诡辩议论的剖析、驳斥,就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建立逻辑学是为了驳斥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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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称推论方法叫做辩证法。并且说“辩证法”一词的来源是:人们在集会上进行讨论时,按照种划分对象;按照种所进行的划分,使人们能够取善去恶,成为善者。 ( 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Ⅳ, 5 , 12 。 )
后来,柏拉图保留了苏格拉底的这一定义,但是他把辩证法看作关于存在物的科学和认识存在物的方法。 ( 柏拉图:《智者篇》, 253DE 。 ) 亚里士多德把辩证法规定为一种以或然的前提为基础的推论。
斯多葛派谈辩证法的推论形式时,把这种推论规定为问答形式的推论。如第欧根尼·拉尔修所述,斯多葛派把讲演术规定为关于以连贯言语进行推论的科学,把辩证法则规定为关于用问答方式进行推论的科学。
而从实质上看,辩证法是关于“什么是真的和什么是假的,以及什么是非真非假的”的科学。 ( 第欧根尼·拉尔修:《哲学名人的生平和学说》,Ⅶ, 42 。 ) 塞涅卡也有同样的说法:“一切言语或者是连贯的,或者是由问答双方进行的,后者叫做辩证的言语,前者叫做演讲(绎)的言语”。 ( 《通信集》, 89 。 ) (亚逻辑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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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中的“辩证法”这个名称,是英语 dialectic 、德语 Dialetik 的翻译语,其语源来自希腊语 dialektike ——其语义是关于问与答的对话艺术( he dialektike techne )。
希腊语中的“ Dialektike ”一词,语源来自于 dialeges thai (问答、讨论、对话)、 dialegei (言谈),以及 dialogos (问答、对话)。其中的“ dialogos ”一词,是 dia (分析)与 logos (语言)的合成语。
在古代希腊,“辩证法”一词的本意本来是指讨论、问答或对话的技术。与“ dialektike ”一词意义相近的名称,还有“ rhetorike ”(辩论术、修辞术),“ sophistike ”(诡辩术),“ eristike ”(争论术)等。在更广的意义上,后两者也可以被称为“ dialektike ”——辩证法。 ( 古代希腊文“διλψιμοδ”来源于动词“διαλεγω”,而这个动词又由动词“λεγω”派生,“λεγω”的原意是“摘取”、“收集”(英文 pick up ,德文 aufnemmen ,法文 recueillir ),后来演化出来它的主要意义——言说,又有“组合”“综合”的意思。
“δια”原是个介词(和副词),意义有二:一为“通过”、“贯彻”( through ),一为“分开”( asunder ),这两个含义也是相联系的:只有“分开”才能“通过”。
按字典说,“διαλεγω”这个字不见于荷马的著作,第一次出现于墨西俄的《神谱》,意思是“讨论”,于是“互相讨论”就成了这个字的基本意思。汉语译成“辩证法”的希腊原文,就是从这个字派生出来的名词“διαλεμτιμοε”。 )
早在亚里士多德时代,辩证法就是一个有歧义的术语。
从亚里士多德的论述看,他的逻辑学包括三个部分:( 1 )辩证法,( 2 )证明论,( 3 )演绎论(三段论)。
值得注意的是,亚里士多德本人从未使用过“逻辑学”这一名称,他的逻辑著作被称作《工具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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