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逻辑学的三重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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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留下两种逻辑著作——《大逻辑》和《小逻辑》。
《大逻辑》写成于 1812 — 1816 年。《小逻辑》写成于 1817 年前后,是黑格尔《哲学全书》中的第一著作。
但是黑格尔的逻辑思想,并不完全包括于这两部逻辑著作中。《精神现象学》、《历史哲学》、《美学》、《法哲学》、《哲学史讲演录》等著作中,不仅都有他所创造的这种独特逻辑方法的精辟论述,而且也是对这种逻辑方法在一系列具体学科中的运用。因此,要认识黑格尔逻辑理论,不对这些著作中的逻辑观点,不对黑格尔哲学的整个体系和构成体系的方法作一深入的研究,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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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逻辑理论并非一种单纯的方法理论、逻辑工具理论,或思维形式理论,如亚里士多德的古典逻辑或现代形式逻辑和数理逻辑那样。相反,黑格尔的逻辑体系涵括了传统哲学——即“形而上学”的三大领域,具有三重意义:
( 1 )黑格尔的逻辑学是一种宇宙本体论。他试图通过逻辑学回答关于宇宙的本原、动力、终极目的、存在意义等本体论问题。
( 2 )黑格尔的逻辑理论是一种认识论。他要以此来回答人类认识及思想形式的起源、本质和能力以及认识与实践的关系的问题。
( 3 )黑格尔的逻辑理论是一种逻辑工具论。他在这里创立了一种崭新、独特、迥异于古典形式逻辑 ( 即所谓“知性逻辑” ) 的新逻辑体系。对于这种逻辑,黑格尔称之为“思辨逻辑”,而恩格斯则称之为“辩证逻辑”。
正是由于黑格尔逻辑具有这样多重意义的复杂性,因此他在《大逻辑》“导论”中曾经这样说:“逻辑是什么,逻辑无法预先说出,只有逻辑的全部研究才会把知道逻辑本身是什么这一点,摆出来作为它的结果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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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逻辑》的“导论”中,黑格尔对他的逻辑理论的这样三重意义,作了清楚的陈述。他说:
“完整的概念须要一方面当作有的概念来观察,另一方面当作概念来观察;前者只是自在的概念,即实在或有的概念,后者才是概念本身,是自为之有的概念……——逻辑依此首先可分成作为有的概念的逻辑和作为概念的概念的逻辑……分为客观的和主观的逻辑。”
由这里可以看出,黑格尔大大拓广了“逻辑”这个范畴的涵义。
黑格尔认为,完整的逻辑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首先要研究实在事物的逻辑,即实在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普遍形式——“客观逻辑”。
在这个意义上的“逻辑”,相当于古希腊哲学中的“逻格斯”。在这个意义,形式已经超越形式而包括了“内容”。
第二,然后才是研究人类头脑中概念思维的逻辑——“主观逻辑”、“作为概念的概念的逻辑”,亦即一般意义的“逻辑”。
黑格尔认为,在对客观逻辑的考察中,包括了对康德所谓“先验逻辑”的揭示,即:
( 1 )使客观对象成为可思维的对象的普遍公理,即对象在思维中存在的普遍形式。
( 2 )它同时又考察人类的认识起源和思辨逻辑形式的客观根源。
这也就是说,在客观逻辑的内容中,包括了传统哲学 ( 形而上学 ) 的本体论 ( 宇宙论 ) 和认识论( 灵魂论 ) 。因此黑格尔说:“这样一来,不如说是客观逻辑代替了昔日形而上学的地位”,“首先直接就是被客观逻辑所代替的本体论”,“其次,客观逻辑却也包括其余的形而上学……如灵魂世界,上帝等”。
黑格尔逻辑学中的《存在论》 ( 又译为“有论” ) 和《本质论》,属于“客观逻辑”。《概念论》则属于“主观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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