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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逻辑学》释义 【字体: 】      ★★★★
黑格尔《逻辑学》释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20 20: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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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逻辑学》释义


黑格尔哲学的主要代表著作,是两部《逻辑学》——即“大逻辑”( WISSENSCHAFT DER LOGIK )与“小逻辑”( DIE LOGIK )。

从内容来看,这两部著作的讨论对象,实际上主要是属于传统哲学中的本体论和认识论范畴。而关于逻辑学,除第三部《概念论》中的“主观性”一篇以外,全书基本上涉及不多。正因为如此,罗素曾说:“逻辑照黑格尔的理解,他明确地说和形而上学是一回事;那是一种跟普通所说的逻辑完全不同的东西。” ( 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第 278 页。 ) 但既然如此,黑格尔为什么要把这两部与传统逻辑概念基本无关的著作命名为《逻辑学》?这究竟是由于他的谬误,还是由于确有更深刻的原因呢?

不仅如此,阅读过黑格尔《逻辑学》的人还会知道,在黑格尔的这部哲学名著中,不仅创造了许多新概念,而且对许多旧的哲学概念,注入了新的涵义。例如对辩证法和形而上学这两个概念,就是这样。从这部著作的许多论述看,他所说的辩证法,有时所指的就是逻辑。那么,这两个概念在他的思想中究竟是否毫无差别?

在本文中,拟对上述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

“辩证法”一辞,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具有两种涵义:( 1 )本体的涵义:辩证法(即客观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历史辩证法)——是客观世界存在、发展、变化的普遍规律;( 2 )认识论的涵义:辩证法(即主观辩证法、思维辩证法、概念辩证法以及辩证逻辑)——是人类认识、思维、概念的发展规律。 (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 2 卷,商务印书馆 1983 年版,第 199 页。 ) 

但是从哲学史上看,辩证法这个辞的古典涵义与其上述现代涵义,是非常不同的。

“辩证法一辞,”语源出于古希腊语的 Dialectic 。其语义是辩论、对话。黑格尔在他的哲学史著作中曾说:“思辨的或逻辑的哲学,古代哲学家叫做辩证法。” ( 同上。 ) 辩证法的这种本来语义,非常接近于现代学术中的“逻辑”。而逻辑( Logica )一辞,本是一个拉丁语词,它最早见于罗马哲学家西塞罗的著作中。 (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第 62 页注三。 ) 据考证,这个辞的语源来之于希腊语的“λογοζ”,即“逻格斯”,语义是:规律、法则、秩序。 ( 同上。 ) 

因此,很有趣的是,如果我们对“辩证法”——“逻辑”——“逻格斯”这三个辞的语义,从历史语义学的角度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它们的涵义在从古到今的过程中恰好发生了对换。即:现代意义的逻辑,古代人称作辩证法。现代哲学中的客观辩证法,古代人称作逻格斯。而古代的逻格斯一词,则是逻辑这个词的母词。

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多次提到“本来意义的辩证法”,并且指出这种辩证法是研究概念的对立和转化、流动的。这里列宁所指,也正是作为逻辑的辩证法。

二

研究思维规律、思维之形式结构的科学,被命名为逻辑学,是 18 世纪的事情。但值得注意的是,被推许为逻辑(形式逻辑)学创立者的亚里士多德,却从未使用过这一名称。

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一书中,将学术分为两大类型:研究事物之生成原因、原理的学术;研究认识事物的“智慧”问题的学术。 ( 《形而上学》中译本,卷( B )三、四,卷( K )十一。 ) 亚氏在书中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一)原因的探求属于一门抑或数门学术?(二)这样一门学术只要研究本体的第一原理抑或也该研究人们所凭依为论理基础的其他原理?” ( 《形而上学》中译本,第 37 页。 ) 

亚里士多德指出第二种学术应“研究证明和学术本身的方法问题。” ( 《形而上学》 10596 , 19 。商务版中译本将此句译作:“这一门学术所研究的只是它所实证的那一类知识。”(《形而上学》第 210 页)。 ) 这句话可看作亚里士多德对逻辑学的原始定义。但对这门学科本身的正式名称,亚里士多德却没有确切的规定。

在亚氏的著作中,有时对这门科学沿用柏拉图的称呼叫做“辩证法”,有时则称作“综合论法”(即三段论法)。

在西方哲学史上,有人把柏拉图称作“辩证法”的创始人。例如黑格尔在《逻辑学》中说:“关于柏拉图,第欧根尼·拉尔修说过,正如泰勒斯是自然哲学的创始人,苏格拉底是道德哲学的创始人一样,柏拉图则是属于哲学的第三种科学即辩证法的创始人。” ( 《逻辑学》下册,第 537 页。 ) 

有必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辩证法”,正是指作为思辨、论证技术的辩证法——亦即近代学术中所说的逻辑学。

综上所述,在亚里士多德时代,逻辑学有时被称作辩证法”,有时被称作“综合论法”。而在亚氏去世以后,他关于逻辑学的著作残篇(共六篇):( 1 )范畴篇;( 2 )解释篇;( 3 )分析前篇;( 4 )分析后篇;( 5 )论辩篇;( 6 )辩谬篇,在公元前 60 - 50 年代,被罗马人安德罗尼库( Andronicus )编纂在一起,命名为《工具论》。后来的斯多葛派哲学家继续沿用了这一名称。

在整个中世纪,逻辑学或者被称作“辩证法”,或者被称作“工具论”。只有很少的人,采用西塞罗的“逻辑”这个词。其中著名者如 12 世纪法国经院哲学家阿伯拉尔( Petrus Abaelardus )的《辩证法》一书、 16 世纪德国神学家梅兰斯道( Philipp Melan-chthon )的《辩证法手册》一书,以及 17 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试图改革逻辑学的《新工具》一书等。直到 18 世纪末才由康德创造了《形式逻辑》这个名称。

有证据表明,黑格尔之所以把他的主要哲学和认识论著作命名为《逻辑学》,是受到康德哲学影响的。但也正是在黑格尔之后,“逻辑学”这个名称方叫响了,并且成为思维科学的专称。

三

黑格尔在他的《逻辑学》一书中说:“辩证法是古代科学之一。它在近代哲学家的形而上学以及一般地在古代和近代的流行哲学中最不受重视。” ( 《逻辑学》中译本下册,第 58 页;《列宁全集》第 38 卷,第 240 页。 ) 这一说法是值得注意的。

如前所述,在希腊古典哲学中,辩证法作为关于思维和语言的科学具有与逻辑学近似的语义;而逻辑学作为一个晚出的名称,其语源本于逻格斯;逻格斯还具有(客观的)规律、法则、秩序的意义。

由此可知,黑格尔把他的辩证法著作命名为《逻辑学》是确实有深刻意义的。因为在这部著作中,黑格尔所研究的实质上是两方面的问题,即:

(一)关于工具论、思维科学即逻辑与辩证法的问题;(二)关于宇宙论、客观规律即逻格斯的问题。

黑格尔说:“逻辑据此首先可以分成作为有的概念的逻辑(逻格斯)和作为概念的概念的逻辑(即辩证法)”,这两种逻辑同时是“客观的和主观的逻辑” ( 黑格尔:《逻辑学》上册,第 45 页。 ) 。这样一来,黑格尔就使“辩证法”这个辞具有了一种新的涵义——客体、客观世界之存在和发展规律的意义。

所以在《小逻辑》中他这样说:“正确地认识并掌握辩证法是极关重要的。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同样,辩证法又是知识范围内一切真正科学认识的灵魂。” ( 黑格尔:《小逻辑》第 177 页。 ) 

在这里,黑格尔所说的作为“科学认识的灵魂”的辩证法,是本来意义的辩证法。而作为“现实中的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的辩证法,则是黑格尔赋予辩证法理论的新内容。

四

如上所述,黑格尔对于逻辑学这个概念的理解,与现代人的理解具有重大的差别。

黑格尔在他的逻辑科学体系中,把形式逻辑转变为内容的逻辑,将思维的逻辑转变为存在的逻辑,从而使逻辑这个辞,具有了复杂的新涵义。

由于黑格尔对于“逻辑”的这种新用法,使得许多现代逻辑主义者拒绝承认黑格尔的“逻辑著作是真正意义的逻辑”。例如罗素说:“黑格尔及其追随者扩大了逻辑的领域。用的完全是另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我认为是谬误的,……在他们的著作里,逻辑实际上等于形而上学。” ( 《 Our knoWledge of the External world 》, 1926 , London 。 ) 

罗素早年曾深受当时风靡一时的布莱德雷派新黑格尔主义影响。他在《我的哲学的发展》第四章中曾经说过:“我所受的影响都是朝着德国唯心论那个方向的。否定康德的唯心论,就是黑格尔的唯心论。”“我现在只记得书单里的两项:其一是布莱德雷的《逻辑》……另一本是鲍桑葵的《逻辑》……我以全身的喜悦心情,跳进了那个奇异古怪的哲学世界。”但从罗素关于黑格尔的论述看,他对于黑格尔的哲学和逻辑理论,是具有极严重的误解和曲解的。

黑格尔在《大逻辑·导论》中确曾说过:“客观逻辑代替了昔日形而上学的地位,……如果我们考察这门科学最后形成的形态,那么,首先直接就是被客观逻辑所代替的本体论。”

但我们知道,黑格尔的逻辑体系分为两大部分:客观逻辑与主观逻辑。黑格尔曾说过,他的客观逻辑相当于传统的西方哲学中的形而上学——即以本体论(宇宙论)为核心的思辨哲学。

关于“主观逻辑”,黑格尔指出:“主观逻辑是概念的逻辑,本质的逻辑,……或者不如说就是主体自身。” ( 黑格尔:《逻辑学》上册,第 48 页。 ) 又说:“……为了哲学的真正进步,曾经有必要把思维的兴趣引向形式方面,即对自我意识本身的考察,也就是说对主观知识与客体的抽象关系的考察,以这种方式开始对无限的形式,即对概念的认识。” ( 黑格尔:《逻辑学》上册,第 4 页。 ) 

可见,黑格尔逻辑体系中的“主观逻辑”部分,恰恰相当于传统意义的形式逻辑和认识论。而罗素却把黑格尔的整个逻辑完全等同于形而上学,几乎完全忽视了黑格尔的主观逻辑理论。

五

但是,仅仅看到客观逻辑与主观逻辑的区别,仍然是无法正确理解黑格尔逻辑理论的。因为,黑格尔的整个逻辑体系是以理念进化的辩证法作为方法而构成的。他说:“……精神的运动就是概念的内在发展——它乃是认识的绝对方法,同时也是内容本身的内在灵魂。” ( 黑格尔:《逻辑学》上册,第 5 页。 ) 

以抽象的“纯有”范畴为起点,通过由“存在”向“本质”的范畴推演,客观逻辑完成了自己的进程。由是上升为主观逻辑,最后提升到“绝对理念”。这一范畴演进的历程,在黑格尔看来,同时也是人类认识史——精神现象学范畴演进的缩影。正因为如此,黑格尔的逻辑体系同时具有涵括人类认识史和思维发展史的深刻内容。

因之,为了真正认识和理解黑格尔的《逻辑学》体系,我们必须了解这部著作与他的第一部哲学名著《精神现象学》所具有的同构关系。

他在《大逻辑》序言中曾指出:“这里所指的,就是我称之为‘精神现象学'的那种科学与逻辑的关系。”“我在《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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