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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玄”(三) 【字体: 】      ★★★★
谈“玄”(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20 20: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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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玄”(三)
——关于亚里士多德的札记


1 

在人类许多民族的哲学史上,都很早就发生了对于逻辑问题的兴趣和研究。这种关注,首先是来自一些古代思想家对于早期哲学中的方法问题——特别是叙述方法和论证方法的反省。

亚里士多德对于逻辑最主要的贡献是系统研究了“三段论”的理论。简单地说,三段论包括三个形式语句: f1, f2 和 f3 。亚里士多德论证了一些规则,在遵守这些规则的情况下,只要能保证 f1 , f2 的真实性,也就能够证明 f3 的真实性。

在中世纪,亚里士多德的逻辑著作受到高度的推崇。由于三段论与演绎推理具有密切关系,中世纪学者都把“三段论”看作逻辑性的中心和最主要的内容。这种观点一直持续到近代。以至直到 18 世纪后期的伟大德国学者康德,也认为逻辑是一门在亚里士多德手中已经完成的科学。对它只可能有释义的差异而不可能再有原理性的发现和发明。

(《纯粹理性批判·序言》:“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形式逻辑没有能前进一步。因此看起来,逻辑似乎是完成并且结束了。”

这种见解不仅是康德个人的,它实际反映了当时绝大多数学者的意见。

然而,后来逻辑科学的发展,证明这种信念是错误的。

2 

亚里士多德把那种包含着或然性知识的推理叫作逻辑的推理或辩证的推理。

数学家 G · Polya 曾指出,有两种推理类型。一种是论证式推理,共结果是必然的。另一种是推测式推理,其结果是非必然的。前者,即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后者,亚氏称之为辩证推理。

辩证的推论也是按照一定的规律和规则建立起来的,但是因为前提的或然性,所以辩证推论不能必然地导致真理。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这些谁论可以叫作非证明的推论。证明的推论是从必然真实的前提出发并按同样的规则建立起来的:因为它们的出发命题具有必然的真实性,并遵守了推论的规则,所以这种推论就能得到必然真实的结果。

亚里士多德在《正位篇》(它阐述各种问题或题目的“地位”或研究方法)里,研究了辩证的推论。在《分析前篇》和《分析后篇》(亚里士多德的主要逻辑论著)里,他研究了证明推论和分析推论。

亚里士多德称非证明的推论为“逻辑的”即用言辞表达的推论。

亚里士多德把必然知识(证明)跟辩论法、辩论术或诡辩术对立起来,并区分出必然推理、辩证推理和辩论推理(或辩难推理)。在探讨辩证推论的《正位篇》、探讨诡辩术的《论智者的驳辩》和探讨必然推理的《分析前篇》里,亚里士多德研究了这些推理的区别。

3 

亚氏区分以下三种推理:

第一种是必然推理,第二种是辩证推理,第三种是辩论推理(为了争辩而建立的推理),或者说,辩难推理。(即智者派的演讲术的理论)

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第 6 卷里写道:“至于以存在为真,以非存在为假,那(就必须指出),真和假都了决于结合和分离,如果同时考察真与假,那么它们是分别适用于相互矛盾的判断的;事实上,只有以肯定指结合(存在),以否定指分离,才是真,反之就是不真。”

亚氏指出真理的客观性:

并不因为我们说你脸白,所以你脸才白;(相反)只因为你脸白,所以我们这样说才算说得对。

《范畴篇》第 5 章里承认,只有在思维中的对立性反映着存在中的对立性的条件下,思维中的对立性才是真实的。“因此,由于自身变化而容许有对立的规定乃是实体的特性,如果考虑到对立规定的发生方式的话。

如果有人认为言辞和意见也容许有对立规定,这种主张就不对了。因为言辞和意见能容许对立规定,并非由于它们本身容许,而是由于别的东西的情况发生了变化。”

“而实体之能够容许有对立的规定,是由于它本身就能容许:它承受健康和疾病,白色和黑色。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实体能够容许对立的规定。总括起来说,实体的特性,就是在保持着自我同一和在数量上的同一性的同时,通过自身的变化而容许有对立的规定。”

4 

亚里士多德与埃利亚学派的形而上学者相反,不但没有从现实中排除对立性,而且还认为现实中的对立性推理思想的探索,思想遵循存在中的对立性是获得真理的条件。

亚里士多德认为,逻辑的东西就其来源和本质而言,都是属于存在的,逻辑的东西作为事物的被思维的结构而属于事物的实在的结构。当然,知识的序列与存在中的序列并不一致: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如果实际上最先的东西是一般的东西(因为它决定着个别的东西),那么对于认识或对于它们来说最先的东西就是个别的东西(因为一般的东西只是通过个别的东西才能认识)。

但是,不论认识是由一般到个别(如在三段论中)或者是由个别到一般(如在归纳法中)来实现的,一般与个别之间的联系、规定者与被规定者之间的联系,仍然是相同的。只有证明或推论的连贯性和途径才是主观的,而规定者与被规定者之间的联系本身,则是客观的。这也就说明了,为什么实际上的中词和端词在三段论里并不总是同逻辑函项的中词和端词一致。

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逻辑的特征就在于,他从存在的联系来理解思想的各个要素的联系和各个思想之间的联系,因此,我们就有理由把亚里士多德的逻辑评为本体论的逻辑。

亚里士多德在关于存在物之第一原因和本原的一般学说中找到了逻辑学的本体论基础。

5 

类型与质料结合,便形成单一的事物(如这个人,这匹马);这个单一的事物本身不能对什么东西有所陈述,但关于它却可以陈述许多东西。人们对现实的认识是从单一的事物开始的。亚里士多德说,“一切其余的东西,或者把第一本质作为主语而加以陈述,或者存在于作为主语的第一本质之中。”

亚里士多德把单一的事物称为第一本质。他在《范畴篇》里说道:“如果不存在第一本质,其他任何东西也不能存在。”

既然形式不是一个单一事物的形式,而是许多单一事物的形式,那么形式就或者是种或者是类(如果划分为种的话)。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里把种和类叫作第二本质。对种和类可加以陈述,而它们本身也可以陈述别的东西,首先是陈述这样的主词,这个主词可为所有其他东西所陈述,但它本身却不能陈述任何东西(这种主词可称为绝对主词或基质),如果知识是对“某种东西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的话。

如果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所关涉的只是主语,那它就可称为定义,而包含在定义里的东西,就叫作存在的实质。

“某种东西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不但可以对本质、即对具有独立的存在的东西提出,而且也可以对没有独立存在的质的规定性和其他范畴的规定性提出。

6 

亚里士多德写道:“‘某物是什么',一种意义是指本质,也就是指这个事物,另一种意义就是指一个关于量、质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判断。”

亚里士多德说:“种作为‘一'即统一性不能离开多而存在,而是在其与多的关系中而存在的。

单一的东西或第一本质不能对任何东西作出陈述。正确的定义可以不受限制地换位。

我把每一事物的存在实质和第一本质叫做形式。”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氏反对柏拉图的“意缔”理论。但是,亚氏认为自己也是唯思(心)主义者。

亚氏认为,神是一切事物的目的,因此神是一切运动的不动的源泉,而神的活动就是自我意识,就是自我思维。这种观点就是纯粹的唯思主义。

关于形式的形式和第一推动者的唯思主义学说,是和关于创造性的理智——它与感受的理智不同——的唯思主义学说相一致的。这一学说把创造性的理智看作是不依赖于物体的、不朽和永恒的本质。

亚里士多德称理智为“形式的形式”,称感性知觉为“可感知的(质的)形式”——正如称手为工具的工具那样,但在他那里并没能形成“思想形式”这一概念。

7 

逻辑常项与逻辑变项之间的区别,使人有可能用特殊的方式来表示它们,有可能把逻辑形式符号化并研究它们的规律性。逻辑常项有自己的名称(判断的全称、合取、析取、条件联系、等值、否定等等) 语言表达式(一切、所有、与、或者、如果……则,等等),不过在数理逻辑中,为了消除某些语言表达式的含糊而引入了表示逻辑常项的特殊记号(全称量项、合取号、析取号、蕴涵号等等)。在所有这些场合,可以用某种具体内容代入的逻辑变项,通常是用字母来表示的。

亚里士多德关于命题的学说,即关于判断及其要素主词和宾词、关于肯定与否定的关系、关于作为中词联系和判断联系的三段论以及关于三段论各个格的学说,都不外乎是区分逻辑形式和逻辑常项;亚里士多德是从现实的联系中,即从事物与其所具有或不具有的东西的联系中、从因果和因果的体现者的联系中找到逻辑形式和逻辑常项的客观意义的。

亚里士多德用语词表达逻辑常项,用希腊字母表达逻辑变项。我们可以举三段论第一格的表达式为例。这一表达式是:如果 A 陈述所有的 B ,而 B 陈述所有的 T ,则 A 必然陈述所有的 T 。“如果……则”和“陈述所有的”这些语词表达推断和判断的逻辑常项、即表面各个完整的思想之间的逻辑联系以及各个完整的思想——前提——的要素之间的逻辑联系,而希腊字母则表示那些可用一定的名词代入的逻辑变项。

在传统逻辑里用 S 这个记号表示小词,用 P 这个记号表示大词,用 M 这个记号表示中词;而判断中各个要素的逻辑联系、肯定与否定以及全称与特称的区别,则分别用元音字母 A 、 E 、 I 、 O 来表示。

8 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思想形式只有作为认识的工具、作为反映现实联系的各个思想要素的联系或各个思想间的联系,才有意义。

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按年代说,乃是渊源于古希腊的文化史上的第一个逻辑理论,是以后一切逻辑理论的基础。不应当把亚里士多德的逻辑跟希腊化时期和罗马时期的折衷派与斯多葛派的逻辑混为一谈,也不应该把它跟中世纪经院派的逻辑、康德的形式逻辑、传统逻辑混为一谈,也不应该把它和关系逻辑、数理逻辑的现代体系混为一谈。

与基本上研究命题联第的斯多葛派的逻辑不同,亚里多德的逻辑基本上是谓词(关于思想对象的某种陈述)逻辑;它研究谓词要素——名词——的联系,正如从上面所举的三段论第一格所看到的那样。

原因(按本性说是中词)、结果(按本性说是大词)与因果的表现者(按本性说是小词)的联系,“如果有 A ,则有 B ”、“有前者必须后者”。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推断联系只具有内容联系的意义,在这一联系中,结果就其内容说是由理由决定的,用现代数理逻辑的语言来说,这种推断联系的意义不是“实质”蕴涵,而是严格蕴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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